阿科玛(苏州)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飞翔化工集中区。因阿科玛(苏州)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目前现有的《5000t/a尼龙11合金树脂及1000t/aPQT项目》中的两条改性生产线(A线和B线)已经过时并且不能符合环保、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标准以及未来技术发展趋势,所以阿科玛(苏州)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投资6500万元人民币,启动改性AB线安全环境改造项目,在《增资建设50kt/a尼龙11(I)合金树脂项目第一阶段(10kt/a尼龙11(I)合金树脂)建设项目》中所在的新改性车间厂房内东侧(原本空置)改造升级安装一条改性生产线,保证原物理混合改性工艺不变,产能不变,产能为5kt/a。
本项目于2020年4月7日通过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张凤许[2020]01016号)投资备案,2020年4月委托南京易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阿科玛(苏州)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改性AB线安全环境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审批(苏行审环评[2020] 10138号)。
本项目从2020年10月开始建设,于2021年8月投入试生产。阿科玛(苏州)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已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3205826638113575001P),有效期为2021年7月23日至2026年7月22日。
本项目于2021年10月18-19日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验收监测期间工况满足监测要求。监测结果表明:
本项目DA013除尘系统排气筒出口Q1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及DA012有机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Q3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要求;车间门窗口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本项目厂界各噪声测点昼、夜间等效声级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及处置方式如下:废增塑剂委托常州市锦云工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废铲板外售苏州嘉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纸板/废袋子外售个人。
核算结果表明,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环评及环评批复中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本项目于2021年12月6日企业通过自主验收。专家评审意见见附件。
附件1
附件2